商業承兌匯票遺失或未使用辦理注銷,不須向銀行辦理注銷手續,而由收付款單位雙方自行聯系處理。湖北承兌匯票買賣持票單位遺失銀行承兌匯票,應及時向承兌銀行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掛失,待匯票到期日滿一個月再辦理如下手續:
(一)審查申請掛失的票據,是否為允許掛失的票據。喪失下列允許票據掛失:
1.填明“現金”字樣和代理付款行的銀行匯票。
2.銀行承兌的商業匯票。
3.填明“現金”字樣的銀行本票。
4.有效的支票。
(二)審查“掛失止付通知書”是否填明下列內容:
1.票據遺失的時間、地點和原因。
2.票據的種類、號碼、金額、出票日期、付款日期、收款人名稱、付款人名稱。
3.掛失止付人的名稱、營業場所或住所及聯系方法。
4.掛失止付人簽章。
欠缺上述記載事項之一的,不得受理。
(三)查明票據掛失確未付款時,辦理掛失手續。
1.選擇“憑證掛失”交易,錄入承兌匯票掛失的號碼和出票人賬號。
2.交易成功后,在“掛失止付通知書”{dy}聯加蓋業務公章、經辦員、復核員名章 ,交掛失申請人;第二聯編號專夾保管。
3.按規定收取掛失手續費。
(四)掛失止付的時效。
1.掛失止付時效自受理掛失止付之日起3日期滿,掛失人未提供法院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證明,掛失止付失去效力。
2.收到“掛失止付通知書”之日起12日內,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止付通知書的,自13日起,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。
(五)解掛。
掛失申請人要求解除掛失,應交回“掛失止付通知書”{dy}聯,單位應出示公函,個人應出示有效身份證件。經坐班主任或主管審批簽字后,柜員抽出留存的第二聯通知書及其他資料核對無誤后,選擇“憑證解掛”或“更改賬戶狀態”交易處理。
1、已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喪失,失票人到承兌銀行掛失時,應當提交三聯掛失止付通知書。
2、承兌銀行接到掛失止付通知書,應從專夾中抽出{dy}聯匯票卡片和承兌協議副本,核對相符確未付款的,方可受理。
3、在{dy}聯掛失止付通知書上加蓋業務公章作為受理回單,第二、三聯于登記匯票掛失登記簿后,與{dy}聯匯票卡片一并另行保管,憑以控制付款。
4、商業承兌匯票遺失,由失票人向承兌人掛失。